物业管理公司与管委会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6-11-06
来源:康泰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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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都是物业管理的机构,前者是决策人、委托人和检查监督人,后者是经营人、受托人、执行管理人。两者在地位上是一种平等关系,是市场双向选择的合同契约关系。在法律上,管委会有委托或不委托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自由,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的自由;在组织关系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互不干扰内部运作的合作工作关系。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和技术劳务型的服务性行业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产物,是房屋挂了与社区综合服务合二为一的一种新模式提供各种,它主要以提供各种服务获取经济效益。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其管理的物业类型越来越复杂,业务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物业管理从产生初期的感性、无序,到迅速发展狂热的中期,再到平稳和理性的后期,中国的物业管理市场日趋成熟。
事实上,物业管理行业作为新兴行业,由于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健全,行业行为有失规范,加之作为微利行业,行业中成熟的模式和经验较少,不同类型物业提供借鉴的经验不足,使物业管理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许多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活动如履薄冰,生存发展步履艰难,特别是新组建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不强、缺少风险因素识别能力以及抗风险意识,导致整个物业管理行业抗风险和危险性本领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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